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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权呢

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权呢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会议职权主要包括:

1. 核查债权 :债权人会议负责核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数额以及是否有财产担保。

2. 申请更换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并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 监督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要求管理人报告管理情况,监督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债权人会议负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

5. 决定债务人营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并通过相应的重整计划。

6. 通过重整计划 :债权人会议负责通过债务人的重整计划。

7. 通过和解协议 :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确定财产的处置方式。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确定财产分配的方式和比例。

11. 其他职权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并且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会议议决事项进行投票表达个人意志。需要注意的是,无表决权的债权人虽然可以出席会议并发言,但不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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