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中国针对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规定,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以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下是该规则的一些核心要点: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航行国内沿海航线、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对于500总吨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除特定条款外,也适用本规则。
2. 主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工作。
3.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4. 船员配备 :
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规则附录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5. 外国籍船员 :
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符合就业许可、船员证书和船员权益维护责任的相关规定。
6. 证书管理 :
在境外建造或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内容时,应重新办理证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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